一般人在出售自有住宅時,有二種稅必須繳納:土地的部分需繳納「土地增值稅」而房屋的部分則需繳納「財產交易所得稅」,除此有沒有什麼節稅的方法呢?
(一)土地增值稅
計算分「一般稅率20%、30%、40%」及「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無論一般稅率或是自用稅率,都是依「土地漲價總額」來課徵應納的稅額;而漲價總額,則是根據以下公式計算:漲價總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面積-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所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物價指數╱100×面積-﹙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總費用﹚
但欲使用自用住宅增值稅必須符合下列五個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
2.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4.一人一生享用一次為限
5.自用住宅建築完成一年內者,其評定房屋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
(二)財產交易所得稅
出售房地產時,房屋部份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內申報所得稅;土地部份,由於已繳增值稅,故不須再申報所得稅。若能提出證明,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應為交易時成交的價額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作為所得額。若無前述之費用憑證則可依下列評定比例標準申報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房地產出售年度之房屋現值×售屋地區公告之評定比例
節稅方式:
1.如果您出售房屋有虧損的情形,依照「財產交易損失」的規定,可以由所得稅中扣除,但是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所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如果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可在以後三年內的財產交易所得中陸續扣除。
2.您出售的如果是自用住宅,而您在兩年內又另購價格較高的自用住宅,則您售屋時所繳的財產交易所得稅額,可由綜合所得稅中扣抵或是退還。無論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都可以適用。
試算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wSite/sp?xdUrl=/wSite/query/TaxCalculate3.jsp&ctNode=10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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